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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预约赎回业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华夏基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乙方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预约赎回业务及相关结算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网上交易预约赎回业务”指甲方通过华夏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申请,约定在指定日期赎回一定数量份额的基金,由华夏基金网上交易系统于约定赎回日期按甲方指定付款方式自动发起赎回申请的一种基金交易方式。
2.“投资者”指符合基金合同要求的华夏基金网上交易客户。

第二条 甲方办理华夏基金网上交易预约赎回业务,应遵循如下规则:
1.预约赎回基金范围和赎回份额
  甲方通过华夏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可以预约赎回的基金范围、赎回份额限制以最新公告/通知为准。
2.赎回日期
  甲方在开立预约赎回计划时应选择赎回日期,赎回日期最早为开立日后第1个自然日,最晚不超过开通日后30个自然日,该赎回日期即被视为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赎回申请日(T日)。
  若约定赎回日期为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办理。
3.指定付款方式
  甲方在开立预约赎回计划时选择的指定付款方式必须为甲方在华夏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已经开通的付款方式,即与华夏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的交易账号绑定的银行卡。
  甲方通过某一付款方式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通过另一付款方式来预约赎回。
4. 交易条件
  甲方在开立预约赎回计划后,华夏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将按照甲方开立预约赎回计划时所约定的赎回日期和赎回份额从指定付款方式下自动发起赎回申请。
  甲方通过网上交易可以开立多个预约赎回计划。同一赎回日同一付款方式下的多个预约赎回计划的处理顺序由系统按随机原则处理。若甲方同时开通了华夏基金网上交易定期定额转换业务和预约赎回业务,且实际转换日与实际赎回日为同一基金开放日,则华夏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将优先处理定期定额转换业务。
  甲方指定付款方式下的可用份额以华夏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的记录为准,如实际赎回日指定付款方式下的可用份额不足、账户状态不正常,或因基金状态不支持、系统故障等原因而导致赎回不成功,则预约赎回失败,不予顺延。
5. 预约赎回业务的终止
   甲方可以登录华夏基金网上交易系统主动终止预约赎回计划,网上交易预约赎回计划终止后立即生效。如果当前工作日有网上交易预约赎回计划,则当天不能终止该笔预约赎回计划。
   甲方办理的交易账户撤销、基金账户销户等业务申请一经确认,甲方已开立的所有网上交易预约赎回计划也将自动终止。
6. 预约赎回业务的处理原则
   甲方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指定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时,其指定账户内的基金收益不结转;如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为负,则赎回后的基金份额余额需大于待结转的负收益。
   甲方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华夏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指定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加上(或扣减)待结转收益(或负收益)可折算份额后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甲方未一次全部赎回的,乙方有权将甲方在华夏基金网上交易系统中保留的赎回基金的剩余份额以甲方名义发起赎回。
7. 预约赎回业务的款项支付
   甲方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将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有关规定划往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具体到达甲方银行账户的时间以甲方开户银行的规定为准。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有关规定处理。
8. 预约赎回业务的查询
   甲方开通华夏基金网上交易预约赎回业务后,可通过华夏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查询预约赎回业务的交易申请及确认情况等信息。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为乙方网上交易的合法用户,可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办理预约赎回业务。
2.甲方应保证赎回日指定付款方式下既有足够的可用份额且赎回日当日指定付款方式全天处于正常状态。因甲方原因无法在指定付款方式下办理预约赎回业务,或指定付款方式下的份额不足无法发起赎回申请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在开通此业务之前应仔细阅读拟赎回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等相关法律文件。甲方应遵循本协议第二条所有预约赎回业务规则。
4.甲方应按照乙方网上交易系统的相关规定和指引进行正确操作,甲方需对其恶意操作导致的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5.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照甲方预约赎回计划约定的要素,按时向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赎回。若甲方约定赎回日为非基金开放日,则乙方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办理。
2.乙方应为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办理预约赎回业务提供业务规则,具体规则参见本协议第二条。
3.若由于甲方指定付款方式下的份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等甲方自身原因导致赎回申请不成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通过华夏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登录密码验证后提交的任何委托都将视为甲方自身的行为或经甲方合法授权的行为,华夏基金不承担任何因该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

第五条 不可抗力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预约赎回业务无法进行的,本协议当事人可以免责,但应及时通知本协议其他当事人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本协议中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由于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除外。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

第八条 其他
   乙方对本协议拥有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