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方):投资者
乙方(受托方):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华夏基金”)
为更好地给甲方提供优质服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通过乙方电子交易平台办理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以下简称“快速赎回”或“本业务”)是指甲方在业务办理时间内通过乙方电子交易平台申请将所持货币基金进行“快速赎回”,乙方系统将甲方快速赎回申请等额的货币基金份额过户给乙方,乙方在申请当日先行垫付快速赎回资金,并在上述基金份额赎回后,将赎回款项用于偿还已垫付款项。
第二条 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通过乙方电子交易平台认申购的货币基金,可以享受乙方提供的“快速赎回”服务,并同意按下列规则办理:
1、甲方使用“快速赎回”服务,需与乙方签订《华夏基金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投资者服务协议》,即本协议。
2、“快速赎回”服务无需专门开通。甲方可提交“快速赎回”申请的业务办理时间为每个自然日0:00——24:00(包括节假日,但乙方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调整甲方可提交“快速赎回”申请的业务办理时间,并通过乙方网站进行通知。
3、甲方通过乙方电子交易平台提交“快速赎回”申请时,乙方将对甲方提交的申请进行及时反馈,显示成功的反馈仅表明乙方已受理甲方的申请,并不能被视作该申请已经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成功,也不能视作乙方当日一定会将赎回款划往甲方指定账户。
4、甲方提交的“快速赎回”申请不可撤销。对于遇到巨额赎回情形,剩余份额将按顺延赎回方式处理。
5、甲方通过乙方电子交易平台办理“快速赎回”业务时,只可做部分赎回,不可做全部赎回。甲方赎回时或赎回后在乙方电子交易平台单个支付渠道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低于100份,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相应调整上述基金份额余额限额,并通过乙方网站进行通知。若甲方需要全部赎回,则需选择货币基金正常赎回业务。
6、乙方对“快速赎回”业务设定如下限额:单笔下限一百(100)份,单笔上限五万(50,000)份,每个自然日累计上限二十万(200,000)份。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调整相关限额,并通过乙方网站进行通知。针对甲方持有部分银行的银行卡,每个自然日“快速赎回”笔数累计不得超过一定次数,具体笔数限制由乙方通过乙方网站进行提示。
7、对于甲方提交的“快速赎回”申请,原则上尽量满足赎回款当日划出,若因乙方资金头寸不足或出现其他导致资金风险的情况,则乙方有权在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快速赎回”业务的赎回款项,由此造成甲方资金使用的延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暂停或终止“快速赎回”业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暂停或终止“快速赎回”业务时,应通过乙方网站进行通知。
8、甲方提交“快速赎回”申请后,乙方系统将甲方快速赎回等额的货币基金份额过户至乙方,乙方将赎回货币基金,并用货币基金赎回的资金偿还已由乙方垫付的“快速赎回”份额对应的金额。
9、如果甲方“快速赎回”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则实际赎回份额等于“快速赎回”的申请份额,申请份额自提交赎回申请日起(指自然日,含当日)产生的收益由乙方收取,用于补偿乙方提供垫付款项的资金成本。若日后对此收益的收取方式进行调整,乙方应通过其网站进行通知。
10、快速赎回确认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最终确认结果为准,如果甲方通过本业务提交的T日快速赎回申请在T+1日被注册登记机构清算确认为失败,同时因当日乙方已将赎回款划给甲方,则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等额货币基金份额做强赎处理,并将相应的赎回款划归乙方。
11、乙方对“快速赎回”服务暂不收取手续费。但乙方保留日后对本业务收取相应手续费的权利,具体收费方式和费率将在乙方网站进行通知。
12、甲方通过“快速赎回”提交多笔货币基金赎回申请的,乙方当日将按随机原则对相应的各笔赎回款进行划拨,未能在当日划出的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划出。甲方赎回后应及时查询账户到账情况,如未及时到账,应主动与乙方客户服务中心联系,电话400-818-6666。如果由于甲方收款账户自身问题、网络连接不稳定或银行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资金无法入账或无法及时入账从而造成甲方资金到账的延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乙方通过银行系统给甲方划拨赎回款时,资金可能为非实时到账,尤其是跨行及异地划款、晚间系统清算时,资金到账时间可能会延迟,实际的到账时间以银行处理时间为准。敬请甲方及时关注赎回资金到账情况。由于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的系统或者人为因素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资金未及时到账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对于任何因为甲方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如遇司法机关要求冻结、扣划等情形,导致赎回申请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失败,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及时归还乙方垫付的“快速赎回”资金等情况,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乙方享有向甲方追偿的权利。
15、乙方新增或减少支持“快速赎回”业务的银行卡,无需另行公告,甲方可通过乙方网站“快速赎回”页面查询相关银行卡信息。
第三条 不可抗力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快速赎回”业务无法进行的,甲乙双方可以免责,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本协议中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公共通讯线路瘫痪、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发作、银行或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由于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除外。
第五条 免责条款
在甲方使用本业务过程中,如因甲方绑定的银行账户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依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从甲方签署协议时生效,甲方于网页上对本协议的确认视同签署。
第八条 其他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对本协议拥有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