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投资者
乙方: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华夏基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乙方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及相关的资金结算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网上交易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指甲方通过华夏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日期、投资基金的名称等,结合当时的一个或多个市场参数作为参考值,按照投资者设定的基准投资金额,辅以一定规则计算后的金额由华夏基金网上交易系统于约定扣款日在甲方指定的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2、“网上交易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扣款方式”指委托转账收付款方式。
3、“投资者”指符合基金合同要求的且持有华夏基金网上交易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所支持的银行卡的华夏基金网上交易客户。
第二条 甲方办理华夏基金网上交易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应遵循如下规则:
1、交易原则
网上交易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遵循“未知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未知价”是指甲方开通网上交易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后,每次申购的价格以实际扣款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金额申购”是指甲方进行网上交易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时,以金额(人民币元)为单位提交业务申请。
2、
定期不定额申购基金范围和申购金额
甲方通过华夏基金网上交易定期不定额可以申购的基金范围、申购金额限制及交易级差以乙方最新公告/通知为准。
3、适用费率
网上交易定期不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以定期不定额申购申请实际扣款日的对应基金网上交易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为准。若费率有变动,以乙方最新公告/通知为准。
4、扣款日期
甲方在开立定期不定额申购计划时须选择扣款日期,该扣款日期即被视为基金合同中约定的申购申请日(T日)。
若甲方开立定期不定额申购计划时选择的终止日期与约定扣款日期为同一自然日(包括节假日等非基金开放日),则该自然日的定期不定额申购申请依然处理。
若约定扣款日为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进行扣款。
5、扣款条件
甲方在开立定期不定额申购计划后,以网上交易的交易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为指定扣款银行卡,华夏基金将按照甲方开立定期不定额申购计划时所约定的固定扣款日和按照投资者设定的基准投资金额辅以一定规则计算后的金额自动发起交易申请并代为扣款。如甲方指定的基金在实际扣款日暂停定期不定额申购,则系统不进行自动扣款,且不进行顺延。
甲方可以同时开立多个定期不定额申购计划。同一扣款日多个定期不定额申购计划的扣款顺序由系统按随机原则处理。
甲方需至少在约定扣款日前一日在扣款银行卡内备足资金,如实际扣款日账户资金不足,或因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原因而导致扣款不成功,则该次定期不定额申购失败,不予顺延。
6、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的终止
甲方可以在华夏基金网上交易系统主动终止网上交易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网上交易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终止后立即生效。如果当前工作日有网上交易定期不定额申购计划,则当天不能终止该笔定期不定额申购计划。
甲方办理的交易账户撤销、基金账户销户等业务申请一经确认,甲方设置的所有的网上交易定期不定额申购计划也将自动终止。
若由于甲方账户余额不足、账户状态异常、银行系统和网络原因等非乙方原因导致连续六次扣款不成功,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甲方的该定期不定额申购计划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7、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的查询
甲方开通华夏基金网上交易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后,可通过华夏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查询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的扣款日期、扣款金额、交易申请及确认情况等信息。
8、解除代扣协议
甲方可以解除与华夏基金签订的委托收付款服务协议,但解除协议之前必须确认没有有效的定期不定额申购计划,若华夏基金网上交易系统中甲方的定期不定额申购计划仍有效,则甲方须将所有的定期不定额申购计划终止后方可解除委托收付款服务协议。
9、定期不定额申购银行卡换卡
如果扣款银行卡发生挂失、损坏更换、销卡等异常情况,在网上交易定期不定额申购的实际扣款日将有可能扣款失败。甲方在扣款银行卡发生上述异常情况时,须尽快终止网上交易定期不定额申购计划以及解除委托收付款服务协议,并进行扣款银行卡的变更。在扣款银行卡变更完成后,甲方可以使用新的扣款银行卡重新签订委托收付款服务协议并重新办理网上交易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甲方未及时采取上述必要措施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该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为乙方网上交易的合法用户且符合第一条有关投资者范围规定,可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
2、甲方应保证约定扣款日前一日指定账户既有足够的金额且扣款日当日指定账户全天处于正常状态。因甲方原因无法从指定账户上扣款或指定账户余额不足,无法扣款成功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在开通此业务之前应仔细阅读拟定期不定额申购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等相关法律文件。甲方应遵循本协议第二条所有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规则。
4、甲方应按照乙方网上交易系统的相关规定和指引进行正确操作,甲方需对其恶意操作导致的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5、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照甲方定期不定额申购计划约定的时间和按照投资者设定的基准投资金额辅以一定规则计算后的金额,定期向约定银行卡所属资金支付结算渠道发出扣款指令。若甲方约定扣款日为非基金开放日,则乙方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进行扣款。
2、乙方应为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提供业务规则,具体规则参见本协议第二条。
3、若由于甲方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等甲方自身原因导致扣款不成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不可抗力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无法进行的,本协议当事人可以免责,但应及时通知本协议其他当事人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本协议中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由于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除外。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
第八条 风险提示
甲方在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时,已完全了解以下内容: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甲方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甲方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甲方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甲方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甲方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甲方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不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不定额投资是引导甲方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不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甲方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甲方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甲方自行负担。
第九条 其他
乙方对本协议拥有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