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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下单转账支付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规范通过网上下单转账支付业务认/申购由本公司募集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交易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特订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下单转账支付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在网上下单转账支付业务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本公司及其他任何有关机构和个人均被视为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本规则项下的所有约定内容。

第二条 网上下单转账支付(以下简称“转账交易”)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提交基金的认/申购申请,并将认/申购所需的足额资金从开户预留的银行账户转账至本公司指定账户。通过网上下单转账支付业务成功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的赎回、转换和其他业务遵照网上交易业务规则执行。

第三条 凡欲办理转账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下单转账支付业务协议》(以下简称“转账交易协议”),凡实际办理转账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均被视为已完全理解转账交易协议的规定并自愿同意接受转账交易协议的约束。

第二章 转账交易业务的开通

第四条 未开通本公司网上交易账户的投资者,可使用支持转账交易的银行卡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提交开户申请,同时开通转账交易业务;已开通网上交易且交易账户对应银行卡支持转账交易的投资者,可通过签订转账交易协议开通此业务;已开通网上交易但交易账户对应银行卡不支持转账交易的投资者,可通过增加支持转账交易银行卡的方式开通此业务。支持转账交易的银行卡种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第三章 转账交易申请的提交

第五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提交申购业务的截止时间为T日15:00(T日指基金交易的开放日),认购业务的截止时间以具体发售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认/申购申请,将视为T+1日提交的申请。投资者申购基金的价格以有效申请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六条 投资者使用其指定交易账户通过转账交易方式提交的认/申购申请,应及时主动通过银行网银或银行柜台将资金从该交易账户预留的银行账户(使用其他银行账户转账,该申请无效)转账至本公司指定账户,本公司指定的转账交易业务的银行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1)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1001046500053004281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2)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400004052920009174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本公司指定的转账交易业务的银行收款账户信息以本公司的公告或网站通知为准。投资者可根据自身银行卡使用情况,选择相应的银行收款账户进行转账。

第七条 投资者每次转账时都必须在银行转账信息中的“用途”、“备注”或“附言”栏正确填写开通转账交易业务时预留的银行卡(账)号。所填的卡(账)号必须完整、准确,且不能有多余数字。

第八条 投资者资金转账到账的截止时间为T日15:00。T日15:00以后到账的资金,将视为T+1日到账的资金。

第四章 转账交易申请的受理、撤单、确认

第九条 投资者通过转账交易方式进行认/申购时,网上交易系统将对投资者提交的申请进行及时反馈,显示成功的反馈仅表明本公司已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能被视作该申请已经成为有效申请的确认,投资者应当选择确保在当日15:00前到账的转账方式和划款时间,将足额资金划转至本公司指定收款账户。

第十条 投资者可根据提交转账交易申请时系统提供的申请单号撤销申请。T日提交的申请允许在T日15:00前撤销,T日15点后不能对T日15点前的申请进行撤单。

第十一条 投资者于T日使用其指定交易账户通过转账交易方式提交多笔认/申购申请的,本公司将按“申购优先,时间优先”的规则对可用资金进行处理,即在交易账户有效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同一交易账户同一开放日的申购申请优先于认购申请进行处理;同种业务类型的申请根据申请单编号的先后顺序逐笔匹配该交易账户的到账资金,余额足够的申请视作有效申请,资金未及时到账的申请或资金未匹配成功的申请视作无效申请。有效申请会被发送到注册登记机构。

第十二条 当日无效的申请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 认购确认结果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其它交易的确认结果以具体基金在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确认时间为准。

第五章 转账交易业务的资金结算与清退

第十四条 如因银行等非可归责于本公司的原因造成投资者认/申购的资金不能在到账截止时间之前到达本公司指定收款账户,则相应的基金认/申购申请无效,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投资者已向本公司指定账户转账,但由于未开通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账户或未按照本规则要求转账,资金无法计入投资者交易账户的,如果投资者转账信息(包括转账户名、转账账号、转账账户开户行名称等)齐全,本公司最晚将从资金到账之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将到账资金划往投资者指定账户。如果由于投资者转账信息不全而使本公司无法退款的,投资者应主动与本公司客户服务部门联系。由此造成资金清退的延误,由投资者承担。

第十六条 非因本规则第十五条约定原因导致认/申购失败产生的应退投资者款项,应按如下程序处理:本公司将于交易确认日的下一工作日将该款项划往投资者指定账户。对于投资者主动要求清退的资金,本公司最晚将于投资者提出申请后的第2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指定账户。对于投资者未匹配上交易的资金、未提交易的到账资金,本公司将从最近一笔转账资金到账日起保留至第5个工作日15:00,资金保留期间若投资者未补提交易,本公司将主动发起退款申请将资金划往投资者指定账户。

第六章 转账交易业务的费用

第十七条 投资者采用转账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执行本公司公告的转账交易业务费率标准。

第十八条 投资者采用转账交易方式进行基金认/申交易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手续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章 风险提示

第十九条 投资者通过银行进行转账时,转账资金可能为非实时到账,尤其是跨行及异地转账时资金到账时间可能会延迟,敬请投资者及时或提前转账并关注资金转至本公司指定收款账户的时间。由于转账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系统或者人为因素等不可归责于本公司的原因,导致资金未及时到账引起的交易申请无效等问题,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投资者在办理转账交易业务时,未按本公司要求将资金转账至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本公司指定账户所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为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之补充并与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本规则与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存在冲突的,应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参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保留对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从颁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的任何修改应自该修改发布之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