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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洲认为基金公司有法人治理结构缺陷

时间: 2000-12-04 字体大小:


  全国人大财经委《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日前在出席“中国上市公司成果博览会研讨会”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现在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还存在着缺陷。
  关于基金的发展,王连洲认为,基金应朝着可操作性强的方向发展,应重视其中出现的民事责任问题,对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机制的完善等。他说,现在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还存在着缺陷,因为现在的基金管理公司大股东大都是证券公司,往往是注册资金1亿元,管理20-30亿元的资产,这就可能存在利益和地位不对称的问题。基金管理公司不得不考虑背后大股东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它就不可能全心全意代人理财,为投资者进行工作。
  他说,基金管理人包括基金经理的资格,以后要逐步得到确认,要进行资格认定,这一点可能写到法规里面去。在查处方面,我们现在已经作出了一些规定,如不得擅自设立基金及幕后操纵、利益输送等。对利益输送行为坚决反对,但有一些问题查起来也很难,有些现象不能保证没有。


    转载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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