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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规范无形资产关联交易

时间: 2000-12-06 字体大小:


    为规范上市公司无形资产关联交易行为,深交所就有关事项发出通知。

    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此类关联交易时,除严格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要求外,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此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报告应至少就经对该无形资产历年形成中关联双方的贡献进行量化分析后确定的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分摊比例和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发表意见。独立财务顾问需声明自身的独立性。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关联交易是否公允、财务顾问是否独立发表意见,同时,还应当至少披露以下三个事项:此次交易前公司与关联方有偿合作此无形资产的协议情况等;此次交易完成后,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及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的影响,并要求用前三年与未来三年对比的方式,披露该项交易对主要财务指标特别是对每股收益的影响;此次交易完成后,关联交易的双方是否继续使用该无形资产,如继续使用,还需披露有关协议。

    此外,上市公司应就评估标的、范围等在指定报刊上披露评估报告的摘要内容,评估报告全文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公告。如评估报告内容涉及商业机密,也可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该部分内容。


    转载自《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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