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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如何监管

时间: 2001-02-14 字体大小:


□ 海通证券研究所 石建民 
  编者按:健全的监管规则是基金业成长发展的制度保证。我国的开放式基金呼之欲出,其中的关键的环节——监管规则倍受市场各方关注。国外成熟市场运行多年,监管法则比较完善缜密,无疑为我们提供了最好的参照系。海通证券研究所石建民博士针对基金监管的几个主要方面和问题,通过对各国经验做法的对比,总结几点借鉴建议。在我国开放式基金的游戏规则尚未出台之前,本版将分两次刊出这篇研究报告以飨读者。            
  基金出售和赎回基金单位如何定价?
  开放式基金必须应投资者要求随时赎回基金单位,同时也不断地向公众发售基金单位。基金单位发售和赎回的价格直接决定于资产净值。基金单位定价的合理准确性对公众信心具有关键作用。从理论上讲,基金定价似乎不是件难事。基金的资产(证券)有市场价格,而负债一般数量极小并可通过普遍会计原则确认。但实际上,在那些流动性小的市场上,较小的交易量就可能导致证券价格大幅波动,在这种条件下基金的资产定价就很成问题。
  在美国,基金投资者支付或接受的价格是一种未来价格(“forward" price),即在基金收到赎回或购买要求后的下一交易日计算出来的价格,而不是当日公布的交易价格(称为滞后价格,backward price,因为它实际上计算的是前一个交易日的资产价值)。因为按滞后价格交易容易给基金内部人造成可趁之机,牟取套利机会,例如在交易日基金资产价值实际上已上涨,而基金经理却仍然按前一天的较低价格赎回基金单位。美国要求基金在其收到赎回或购买要求的任何交易日都对其基金单位(净资产)予以定价。在投资者要求赎回单位时,基金必须在7个交易之内予以支付。而在一些市场流动性小的国家(如中东欧),基金不需要每天交易,而是在宣布的间隔日才售出基金单位,同时不需连续公布基金单位价格,而只需在交易日才予以公布。而且基金可在一个较长期限(如一个月)内对赎回予以支付。这样,开放式基金就不用过于担心赎回压力,投资一些流动性相对低一些的证券,因为它有较充足的时间逐渐售出投资的证券来满足赎回要求。
  在西欧国家,要求基金托管人在管理公司的帮助下,在每个交易日以证交所交易价格为基础计算基金单位售出和赎回的价格。投资者购买基金单位必须立即支付。同时,除了特定情形外,基金必须随时回购投资者要求售出的股份。法国规定如果基金资产价值跌到法定最底线时,基金可以停止回购其股份。至于回购款项的支付期限则由投资者与基金经理之间契约决定。英国规定,基金经理至少每月发行或回购基金单位两次,价格可以采用未来价格也可以是历史或滞后价格,但基金经理必须二者择其一。而且在经理预计资产净值较上次发生较大变动(超过2%)时,禁止使用滞后价格。
  谁来托管开放式基金资产?
  在美国虽然法律名义上允许自我托管或由证券交易商托管,但实际上每个基金都是由一家银行充当其资产托管人,而且该银行与基金经理层不存在附属关联关系。托管协议要求托管人不得在未收到证券前付款或未收到付款前开出证券。一家基金可以拥有多家托管人或分托管人(sub-custodian)。
  在法国,基金必须将其资产由一家独立而不相干的存款机构来托管,而且必须在由经济部长审批的名单中挑选托管人。存款机构可以让第三方来持有基金资产,但它对资产负有的责任不变。在德国,托管银行必须由联邦银行监督当局审批,托管银行的董事或高管人员不能受雇于基金管理公司,同时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高管人员也不能受雇于托管机构。托管银行必须以投资者利益行事,如果基金管理公司的指示与托管合同相违背,托管银行必须拒绝执行。


    转载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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