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基金HD for iPad

《投资基金法》基金投资人座谈会在京召开

时间: 2000-10-27 字体大小:


由全国人大财经委投资基金法工作小组组织的基金投资人座谈会今天在京召开,来自北京、上海、深圳、厦门的近20位投资者聚集一堂,共商投资基金法立法大计。在座谈会上,来自各界的投资者献计献策,就投资人权益保护、信息披露、强化分红等问题各抒己见,气氛热烈。投资基金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厉以宁指出,这是立法工作第一次直接听取个人意见,在立法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投资人权益保护是大家关注的焦点。来自平安保险的段国圣和邢怡建议,在基金分配方案的决定方面,应给予基金持有人更大的权力,提供更多的选择。现在封闭式基金实际运作中,基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时间、分配次数都是基金管理人单方面决定的,基金持有人只是被动接受,基金持有人作为基金的投资者和受益人,应该在基金分配方案方面有更大的发言权;不少与会者提出,基金持有人大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对持有人大会职能作出明确规定,对大会的召开方式、组织实施应尽可能明确,对独立董事的资格加以规定;来自上海的宋太伟表示,投资者权益包括资金安全、投资收益以及利益受到损害时的处理等,只有引入良性竞争机制,充分市场化,减少人为的经营与投资限制门槛、消除各种制度障碍,才能实现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才能实现投资人、托管人、管理人三方的利益最大化;不少投资者提出,建立索赔制度对保护投资者权益相当重要,在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时,由一定的组织代表投资者进行调查,并进行诉讼;华夏证券有限公司的王艳秋建议,在留有余地的同时,应对基金投资范围予以限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现金持有比例应限制在20%以下;与会者大都强调,现金分红应予以强化。
对于基金信息披露问题,与会者对关联交易管理的呼声较高。他们认为,关联交易仅限于上市公司,国外法律不允许基金倒仓,而我国市场中可能存在同一旗下的基金对倒交易, 
  对这一关联交易的监管是法律上的漏洞,他们建议对这种重大关联交易予以披露;对临时公告,与会者认为披露时间应有限定,重大事项应有一判断依据。
参加会议的投资者还提出了关系自身发展的问题。来自上海新资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代表提出,对私募或特定的中小型基金应有明确说法,应允许中外合作、合资的中小产业投资基金进入中国。目前的规定是私募或特定的中小型基金要报国务院审批,但该规定较模糊,而且各地的做法不一,审核标准多样,给这类资金的运作带来诸多难题,他建议对这类基金不设门槛,让市场来选择。保险公司对资金安全尤其关注,建议应采取措施促使基金管理人关心投资者的要求,执行投资者的决定。另外,保险公司对直接入市的期望依然较高,他们还建议基金帐户应去掉集合的概念,准许象保险公司这样的大机构投资者设立独立帐户。此外,来自工商银行总行的林乙申还在座谈会上对基金管理人退任、托管人作用方面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投资基金法》立法工作小组听取了以上意见,并表示将在立法中充分考虑投资者的意见,以体现投资基金立法的宗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转载自《证券时报》
网上交易申请直通车_三步开通
电子对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