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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明年6月施行 私募监管入法

时间:2012-12-31字体大小:

来源:中国证券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7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共15章,155条,包括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基金的公开募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以及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等。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根据修改后的法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管理基金的报酬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此外,法律还专门就非公开募集基金增加一章,就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基金合同内容、登记备案制度、基金投资范围等进行明确规定。根据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28日通过的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填补了监管法律空白。但基金法约束的私募基金活动并不包括投资非公开发行的股权或股票。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说,原有的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未作规定,使这类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基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容易损害投资者权益,更有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借私募基金之名行“乱集资”之实,蕴含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针对私募基金的特点,基金法特别构建了区别于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框架,包括合格投资者制度、基金管理人注册或登记制度、基金备案制度、基金非公开宣传制度等。
  “尽管大部分规定是私募基金实际操作中的通行做法,但立法使私募基金有了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依据,改变了此前私募基金处于监管真空的状态。”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说。
  新通过的基金法并未将所有的私募基金都纳入进来。根据基金法规定,当非公开募集基金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时,基金的投资行为纳入基金法监管;私募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的股权或者股票仍按现行部门职责分工管理。
  分析人士说,这意味着私募基金现有的监管格局没有改变,私募基金投资公开发行的股票由证监会监管,投资非公开发行的股权或股票仍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监管。
  实际上,私募基金是否全部纳入监管始终是此次修法争议的焦点。全国人大财经委针对修订草案一审稿所作的报告说,考虑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主要投资于未上市股权的基金的监管存在一定争议,修订草案依据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除可以投资于上市证券外,还可以投资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不过,最终通过的基金法对这一部分内容做了进一步的限定,仅将私募基金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纳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尽管基金法对于私募的规定远远低于此前市场预期,但毕竟迈出了重要一步,制定了框架性的监管法律,也为将来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监管体制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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