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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0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三、基金投资风险提示
  (一)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二)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三)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旗下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旗下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五)我公司将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并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建议相应的基金品种,但我公司所做的建议仅供投资人参考,投资人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基金产品并自行承担投资基金的风险。
四、服务内容和收费方式
  我公司向基金投资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二)基金销售业务,包括基金(资金)账户开户、基金申(认)购、基金赎回、部分基金转换(详见我公司公告)、部分基金定期定额(详见我公司公告)、修改基金分红方式等。我公司根据每只基金的发行公告及基金管理公司发布的其它相关公告收取相应的申(认)购、赎回费和转换费。
  (三)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四)电话服务,包括自助查询服务和人工服务。
  (五)短信服务,包括交易确认、基金净值提示、分红提示等。交易确认和基金净值提示需要投资人订制。
  (六)基金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