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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又出两项新规

时间: 2001-04-03 字体大小:


    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上市公司检查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为加强上市公司监管,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日前同时发布实施了《上市公司检查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全文见第13版)。据悉,自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将据此对上市公司进行检查。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检查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据了解,与老法规相比,这次发布的《上市公司检查办法》对检查方式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变以往的抽查方式为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相结合,加大了检查的力度和频率。同时在检查的内容上,强调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检查,即将着重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等方面的分开情况实施检查,另外,巡回检查还将重点对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实施检查。
  中国证监会还将依照本办法,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即专项核查。专项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者投诉问题和舆论关注问题、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等,专项检查将弥补巡回检查特别是以往抽查的不足,有利于及时对上市公司出现的问题加以核查和处理。
  新的《检查办法》还特别对被检查公司限期整改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督促被检查公司应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对被检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新股、重大购买和出售资产、吸收合并、股份回购、上市公司收购等申报材料,还提出了应同时报送整改报告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检查办法》增强了监管机构的处理和处罚职能。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有权依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立案查处。《检查办法》同时赋予监管部门依据调查对中介机构职业资格作出考核评价的权利。这些将有利于加强约束,提高检查的实际效果。
  此次同时实施的《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中国证监会主管业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直接约见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工作。今后,上市公司如果存在严重资不抵债或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拍卖导致公司失去持续经营能力,控制权发生重大变动,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承诺事项,公司或其董事会成员存在不当行为等情况,证监会将对其实施董事长谈话制度。
  该《办法》还指出,谈话对象在谈话中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中国证监会将有权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谈话对象应当根据谈话结果及时整改,纠正不当行为。在执行谈话制度中发现上市公司或高级管理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查处。 


    转载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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