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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及有关专家表示让私募基金在规范中发展

时间: 2001-04-02 字体大小:


  就广大投资者关心的私募基金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几位专家。他们一致认为,对私募基金应该肯定,同时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私募基金在规范中得到发展。
  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对本报“私募基金系列报道”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说,该系列的推出,启发人们对私募基金存在的必要性、需不需要规范、怎样规范以及其发展可能产生的后果等问题进行思考,特别是创造性地让中小投资者自由发表意见,对促进私募基金发展很有利。他同时指出,媒体所作的只是第一步,他希望今后能对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等问题展开进一步的探讨。
  王连洲说,关于私募基金,目前在我国法律上还是一个空白。而另一方面,我国目前有6万亿的储蓄,大量民间资金迫切需要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存在着对私募基金的需求,这是造成目前私募基金“地下活动泛滥”的主要原因。据了解,目前我国各种名目的私募基金规模总计有2000至5000亿元之多,而且以后发展潜力很大。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对私募基金视而不见,应该重视它,制定法律法规对它严加监管。他认为,对那些由几个亲朋好友自愿集资、委托其中某人来管理的小范围的私募基金,国家不该管,投资基金法也不应该涉及,法律应当集中对职业性的专业机构加以规范。
  王连洲向记者透露,《投资基金法》第五稿提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资金或在有限范围内募集的资金”,主要是为了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但这些总的原则对其他类型基金如投资于证券市场的私募基金也适用。他表示,新的投资基金法将考虑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的范围、投资额加以限制,将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者严格履行市场准入条件,包括一定的经营场所、良好的管理资金能力等。投资基金法同时要求私募资金应托管给银行,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和管理人要签订合法的、透明的委托协议,定期、不间断地向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披露信息等。他还认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必须很成熟,要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同时必须熟悉管理人的情况,了解管理人对私募基金的投向。他建议,对私募基金,要先搞试点,然后逐步放开。
  著名学者王国刚就私募基金的规范问题表示,对私募基金不能禁止,应该大力发展。他认为,目前一些证券、咨询公司接受私下委托进行股市或其他投资,这种行为是不规范的。虽然这种所谓“私募基金”也会对投资者作出回报承诺,但存在运作情况不对资金提供者公开的问题。而国外私募基金运作较为规范,对冲基金运作对资金提供者就是公开的。国内目前的运作模式,只是一种私下的一对一谈判,给每个投资者的回报率不同,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对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利。
  王国刚认为,对私募基金,既不能以“乱集资”之名一概否定,也不能听之任之,应尽快出台《信托法》和《投资基金法》,对各类私募基金加以规范。
  富通基金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首席代表阎小庆认为,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是个新兴市场,有着诱人的发展前景,吸引着大量投资者以各种方式包括私募基金的方式涉足这个行业,这是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趋势。国外的很多基金都是从私募开始的。在中国,资本市场在国民经济中占的比例还小,私募基金的发展潜力很大。他同时也认为,要对各种类型的私募基金进行不同条件的限制。 


    转载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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