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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增发有新办法

时间: 2001-03-29 字体大小:


    上市公司若申请配股或增发新股,公司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对低于百分之六的公司,允许其申请增发,但需具备一定的约束条件  
   日前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签署1号令,正式颁布实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根据新的规定,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或增发新股,公司最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对低于6%的公司,允许其申请增发,但需具备一定的约束条件。  
      据悉,证监会原下发的《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新颁布的《办法》对上市公司配股和增发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办法》共分六章,包括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及附则。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配股和增发新股,应当以现金认购方式进行,同股同价。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外,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不得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办法》在推进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市场化,实行证券商推荐制度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突出的特点是对上市公司配股和增发的申请条件作了统一规定。这种适当调低效益指标的做法,使得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将可以自由选择融资方式。《办法》要求所有申请配股或增发的公司,必须由证券商推荐上报。由证券商内部对其发行项目进行审议筛选,按其排队顺序上报证监会审核。主承销商和上市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认购意向确定发行价格。                        
  《办法》在提高中介机构作用的同时,也增加了对中介机构的约束。《办法》规定,主承销商必须对上市公司前次发行完成后效益显著下降、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80%、最近3年未有分红派息以及资金大量闲置等情况加以重点关注并做出说明。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缓接受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
  《办法》还明显增加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规定,上市公司增发完成后,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80%的,如无合理解释,上述人员应当在指定报刊公开道歉;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对有关上市公司给予公开批评,自作出公开批评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该公司发行新股的申请。 据悉,B股公司发行B股原则上也将按照该《办法》执行。与办法相配套的其他文件将另行报批,有关内容与格式已重新修订。同时还拟定了《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规范证券公司承销新股行为。 
  另据了解,中国证监会日前还发出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对《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进一步细化了上市公司申请配股和增发新股的相关指标条件。规定,配股发行规模维持30%比例。如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份,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两次配股发行间隔不少于1个会计年度。公司增发新股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


    转载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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